何冬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6

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

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

第六条规定:“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条规定:“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己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第七条

第七条规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规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本案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但自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其提交的证明显示家庭极度贫困。结合以上因素及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决定司法救助967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

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一款第(七)项、第六条、第

第六条、

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救助申请人何冬蓉救助司法救助金96740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

,决定如下: 对救助申请人何冬蓉救助司法救助金96740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