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正勇与黄世汗、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05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

第九条、

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

二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世汗、况冬梅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胡正勇的借款5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世汗、况冬梅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胡正勇的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况景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况景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世汗、况冬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5元,由被告黄世汗、况冬梅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5元,由被告黄世汗、况冬梅、况景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松审 判 员  徐兴中人民陪审员  邹盛林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姜 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