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彦东、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13

第三条规定,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被告在开始实施征收行为时显然未具备实施红墙新村及周边

三条规定,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被告在开始实施征收行为时显然未具备实施红墙新村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以下必备条件,程序违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红墙新村旧屋改造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三、被告工作人员在鼓房征〔2017〕47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红墙新村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一发布,就立即通过社区工作人员用打电话、上门动员等方式,并通过每天张贴签约进度表的手法,制造就地安置房源即将被签完的紧张气氛。被告的直接责任人员必须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在未发布征收决定时所开展的征收行为违法和无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在征收决定未发布前的打电话、上门解释征收补偿政策等征收宣传行为侵犯到其合法权益,不符合立案条件。二、答辩人的征收决定符合征收的先置条件。三、答辩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

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本案中,原告诉请确认被告在未发布征收决定时所开展的征收行为违法,其在庭审中明确上述征收行为包括分房、签约、收房和拆除。因原告的诉求涉及多个行政行为、不同行政主体以及多种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彦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

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彦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红波 审判员  曾 莹 审判员  郑 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厚磊 书记员李金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