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白、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01

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一案,原审法院已作出(2017)闽05行初7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李宗白对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拆除行为的起诉。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1日违法拆除其房屋的主张未得到法院确认,原告以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其房屋造成损失要求赔偿没有前提条件,缺乏事实根据,其起诉请求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裁定驳回。至于原告对漳州市龙文区步文街道办事处、漳

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裁定驳回。至于原告对漳州市龙文区步文街道办事处、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漳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赔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的规定,该起诉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将移送有管辖权法

条的规定,该起诉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将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宗白对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上诉人李宗白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宗白对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上诉人李宗白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是征迁的组织者,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二)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规定,上诉人有基本证据及事实依据均指向四被上诉人;(三)根据《行政诉讼法》

规定,上诉人有基本证据及事实依据均指向四被上诉人;(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

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审法院系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原审法院移送管辖

定,原审法院系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原审法院移送管辖违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行政赔偿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未参与2016年8月11日针对上诉人房屋的拆除行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应予驳回;(二)原审将上诉人对另三被上诉人的起诉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项规定,应予驳回;(二)原审将上诉人对另三被上诉人的起诉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漳州市龙文区步文街道办事处、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未答辩。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宗白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闽05行初7号行政裁定,因缺乏事实根据驳回李宗白对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拆除行为的起诉。本院亦已作出(2017)闽行终618号行政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述裁定。因此,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其房屋造成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上诉人对漳州市龙文区步文街道办事处、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有关级别

第十五条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人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管辖的规定,不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人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原

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审法院不应移送而应直接审理。但是该法条为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即上级法院有

审法院不应移送而应直接审理。但是该法条为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即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而非必须审理。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珩 审判员 林爱钦 审判员 史寅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小铃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