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双凤加油站与辉南县市容管理中心、李国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7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李国磊履行职务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应由其法人即被告辉南县市容管理中心承担责任。其次,原市容管理大队的主管部门即辉南县市容管理中心的前身辉南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是否足额向市容管理大队拨付购油款及李国磊如何使用该款,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问题,与原告无关。辉南县市容管理中心主张该购油款应由李国磊个人承担给付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构成对原告主张的抗辩。综上,辉南县市容管理中心对原告主张的购油款负有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

条、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辉南县市容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辉南县双凤加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辉南县市容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辉南县双凤加油站油款26442.00元。二、驳回原告辉南县双凤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案件受理费461.00元,由被告辉南县市容管理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喜友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秋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