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六十六条、
百六十六条、第四百
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6民初58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
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6民初58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泓钧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代威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