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利君与嘉兴市美克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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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利君撤回对被告嘉兴市美克斯机械制造有限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利君撤回对被告嘉兴市美克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盛利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谈其竞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胡文涛书 记 员 冯 维?PAGE?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