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
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2005)花法执字第2206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飞 审判员 王大亮 审判员 李 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