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16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

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2005)花法执字第2206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飞 审判员  王大亮 审判员  李 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