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东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1

第八条、

八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一十四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中华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中华人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

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蔡东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

决结果 一、被告蔡东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75.00元。 二、被告蔡东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及滞纳金(以人民币69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0%计算)。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判决时间 审判员宋丽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颖靓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