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原告依据被告的要求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制作完毕并实际交付给被告以后,被告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07元尚欠款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201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中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承揽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
四条第四款“承揽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201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
条、第二百五十一
第二百五十一条、
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维坚向原告南宁市三圆招牌制作部支付20107元;二、被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维坚向原告南宁市三圆招牌制作部支付20107元;二、被告蔡维坚向原告南宁市三圆招牌制作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107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进行计算)。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11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11元,由被告蔡维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水妮人民陪审员 陈红娟人民陪审员 滕美琼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
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
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承揽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
第二十四条承揽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
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承揽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揽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承揽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承揽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