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景辉与任朝辉、北京财富中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2

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

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被告北京财富中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涉嫌经济犯罪,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

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

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景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景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铮审 判 员  王广存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红玉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