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爽与黄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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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爽撤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计1337.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爽撤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计1337.50元,由原告赵爽负担(原告赵爽预交诉讼费2675元,退还其1337.50元)。审判员 李前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文学第2页/共2页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