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豫0182执2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豫0182执2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任明周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平 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