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与深圳市盈升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

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根据该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在使用土地前,依法应当先缴清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用。就本案而言,截至2013年4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之日,债务人拖欠深圳规土委地价款1695706.40元、利息10137369.32元、滞纳金11680969.97元,合计23514045.69元。盈升公司依法应先行足额缴清上述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本案中,债务人欠缴地价款、利息及滞纳金,无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结果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相同。据此,债务人在宗地编号B405-0103地块、B406-0027地块和B406-0028地块范围内所享有的不动产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如果要列入破产财产,必须先足额缴清其欠缴本息和滞纳金。被告盈升公司管理人辩称,一、管理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深圳规土委的诉讼请求。二、深圳规土委关于滞纳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破产债权。(一)深圳规土委与盈升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中没有与滞纳金相关的约定。盈升公司也没有作出单方意思表示。因此,深圳规土委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二)原告深圳规土委主张所依据的深圳土地出让条例第二

第二十条条具有土地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十条条具有土地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

第六十一条,深圳规土委主张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三)深圳规土委与盈升公司签订的三份土地使用权

一条,深圳规土委主张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三)深圳规土委与盈升公司签订的三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间均为1994年5月18日,原告深圳规土委所主张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7月8日才公布施行。因此深圳规土委请求支付滞纳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

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的应付款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据此,深圳规土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的应付款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据此,深圳规土委所主张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三、原告深圳规土委对盈升公司享有的债权不符合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或别除权等具有优先性的情形。综上,盈升公司管理人不具有本案适格当事人身份,而且深圳规土委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深圳规土委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被告盈升公司管理人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深圳规土委据以主张权利的《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单》要求缴款的对象是盈升公司。同时���原告提交的涉案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各份补充协议均由深圳规土委与盈升公司的前身深圳艺丰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签订。2013年4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对盈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盈升公司管理人。本院认为,本案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被告盈升公司管理人受本院指定承担审查债权等管理人职责,可以代表盈升公司参加诉讼,但相应的诉讼后果应由盈升公司承担。原告深圳规土委所主张的债权,债务人为盈升公司,深圳规土委对盈升公司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有异议,应当以盈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对盈升公司享有相应债权。盈升公司管理人不是深圳规土委所主张的债权的债务人,与深圳规土委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庭审中,本院已向原告深圳规土委释明法律关系,告知法律后果,但深圳规土委明确表示不申请变更本案被告。原告深圳规土委以盈升公司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基础,缺乏法律依据,被告盈升公司管理人不是本案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合同相对方,亦非盈升公司相关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故原告深圳规土委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第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

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1885.81元,由原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雪  松审判员 赵    钟审判员 谢  继  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奇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

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八条依照本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

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

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