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珠海市云海天地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

第二条的规定,原告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流行歌曲经

条的规定,原告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套专辑共17张光碟,收录了《北京的金山上》等1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对《北京的金山上》等1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合法出版物光碟复制品;2、合法出版物封面、封底及歌曲目录;3、公证书(授权文书);4、公证书及封存光盘(被告侵权证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协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原告于2008年8月21日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由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同时,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中国唱片广州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原告提供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外包装上印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ISBN978-7-7999-2129-7”,出版物内页印有“《北京的金山上》演唱:才旦卓玛著作权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唱支山歌给党听》演唱:才旦卓玛著作权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翻身农奴把歌唱》演唱:才旦卓玛著作权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天涯歌女》演唱:蔡红虹著作权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无锡景》演唱:蔡红虹著作权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大坂城的姑娘》演唱:克里木著作权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回娘家》演唱:李丹阳著作权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浏阳河》演唱:李谷一著作权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在银色的月光下》演唱:刘秉义著作权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采茶舞曲》演唱:陶慧敏著作权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等详细出版信息,该专辑收录了《北京的金山上》等10首涉案音乐作品。2016年5月7日,原告代理人刘志敏以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准备证据为由,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5月10日,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原告代理人刘志敏来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269号云海酒店名称标识为“大咖云海天地量贩式KTV”的处所二层“V201”房间(公证人员对该处所门面、名称牌匾及房间情况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对刘志敏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摄像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存储为空白。刘志敏在该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X》等九十首音乐电视作品,同时对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刘志敏向该场所支付了费用65元并索取了加盖有“珠海市云海天地商业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据》一张,编号为2003431,以及印有“大咖云海天地量贩式KTV”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2016年5月25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884号《公证书》,并将上述90首歌曲清单、收据、照片以及刘志敏在本次保全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形成的光盘附在该《公证书》中。庭审过程中,经播放《公证书》中所附光盘,相关播放画面为视频片断,音乐电视作品《北京的金山上》、《唱支山歌给党听》、《翻身农奴把歌唱》、《天涯歌女》、《无锡景》、《大坂城的姑娘》、《回娘家》、《浏阳河》、《在银色的月光下》、《采茶舞曲》所显示的词曲、演唱者以及演唱画面等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中相对应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同。另查明,原告部分维权费用已在其他诉讼案件中主张,本案仅主张经济损失以及律师费、通讯费。本院认为,本案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涉案的10首作品是由音乐、歌词、歌手演唱及表演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作品,歌手演唱与表演内容均经导演和制作单位的个性化构思和编排,包含了导演和制作单位创意、摄制、剪辑等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第三条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的规定,涉案的10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其权益依法应受保护。一、关于涉案作品著

的规定,涉案的10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其权益依法应受保护。一、关于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原告提供了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以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中国唱片广州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的内页注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中国唱片广州公司,被告并无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并非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

第十一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为涉案音乐作品(作品名称:《北京的金山上》、《唱支山歌给

,依法应认定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为涉案音乐作品(作品名称:《北京的金山上》、《唱支山歌给党听》、《翻身农奴把歌唱》、《天涯歌女》、《无锡景》、《大坂城的姑娘》、《回娘家》、《浏阳河》、《在银色的月光下》、《采茶舞曲》)的著作权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二、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

定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二、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原告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取得了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授权,其授权范围包括了权利人过去、现在和将来取得的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因此,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著作权人授权的范围内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适格原告。三、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院认为,(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884号《公证书》详细记载了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在被告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公证取证的全过程并以附件的形式提供了收据、照片和光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

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依法认定(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884号《公证书》的效力。经庭审对比,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北京的金山上》、《唱支山歌给党听》、《翻身农奴把歌唱》、《天涯歌女》、《无锡景》、《大坂城的姑娘》、《回娘家》、《浏阳河》、《在银色的月光下》、《采茶舞曲》显示的词曲、演唱者以及演唱画面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同,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场所内收录并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作品,在无证据证明其对于涉案作品缴纳了相应的使用费用的情况下,被告对涉案歌曲的收录和再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关于具体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

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应赔偿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

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

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本院对赔偿数额进行酌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

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综合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及相关作品许可使用的付

考虑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及相关作品许可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场所位置、规模以及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的数额是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

第三条、

第一款、第

第八条第一款、

十一条第四款、第

第十条第一款、

四十八条、第四十

第十一条第四款、

九条,《最高人民法

第四十八条、

院关于审理著作

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

第六条、

和国民事诉

第七条、

讼法》第六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云海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云海天地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

天地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音乐电视作品《北京的金山上》、《唱支山歌给党听》、《翻身农奴把歌唱》、《天涯歌女》、《无锡景》、《大坂城的姑娘》、《回娘家》、《浏阳河》、《在银色的月光下》、《采茶舞曲》的著作权行为;二、被告珠海市云海天地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

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0元,被告珠海市云海天地商业有限公司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莫应裕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人民陪审员  郝亚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