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学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市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78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市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计939元,由原告赣州市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菁菁审 判 员  刘芳梅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思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