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胜、柳美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胜、柳美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胜、柳美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二、被告彭胜、柳美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借款2017年7月11日前的逾期利息13533.75元,后段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被告彭胜、柳美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洋���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