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秋萍、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

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本案。本案公安机关认定的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涉嫌非法集资犯罪。3

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本案。本案公安机关认定的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涉嫌非法集资犯罪。3、本案中上诉人系被上诉人财产首轮查封人,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直接影响上诉人债权的实现,本案应中止审理。单秋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武汉普提金公司、普提金集团公司向其支付押金等退款共计人民币699210元及逾期应支付的利息13033.46元(暂计至2015年2月28日),共计712243.46元;2、依法判令武汉普提金公司、普提金集团公司向其支付律师费20976.30元;3、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武汉普提金公司、普提金集团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单秋萍以其诉称事实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报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昌公(经)刑立字〔2016〕95405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武汉普提金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

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

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

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单秋萍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最高

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单秋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6元,退还单秋萍。本院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单秋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6元,退还单秋萍。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裁定查明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

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武汉普提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单秋萍诉求的事实与武汉普提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系同一事实,因此,单秋萍关于武汉普��金公司是否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与本案无关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单秋萍上诉所称本案公安机关认定的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非法集资犯罪并非刑法上的一个独立罪名,而通常是对该类型行为的统称。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即可证明此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于公安机关、

第七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

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单秋萍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单秋萍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单秋萍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 青审判员 李斌成审判员 安林锋审判员 骆朝辉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 渲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