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郭芝芳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芝芳提供的被上诉人李晨耀的联系方
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郭芝芳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芝芳提供的被上诉人李晨耀的联系方式、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足以确定本案被上诉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
百零九条第一款“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本案的被告具体明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故原审法院仅以上诉人不能提供被上诉人明确的送达地址为由驳回其起诉,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
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8号民初576号民事裁
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8号民初576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艳丽审判员 张晓玮审判员 穆沛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