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申请执行王木玉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赣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申请执行王木玉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赣0802执1355号案件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