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黄岛区长长长家具销售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百一十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岛区长长长家具销售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方返还原告刘某定金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岛区长长长家具销售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方返还原告刘某定金1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15元,由被告承担10元,被告应承担的费用,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旭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