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格支行与王再江、罗昌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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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
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格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格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