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敢与陆进、张国英等管辖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六条的约定即“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根据原告提供的债权收购证明、债权转让及还款通

六条的约定即“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根据原告提供的债权收购证明、债权转让及还款通知书,原告秦敢作为上述《网络借款电子借条》所述债权的受让人,该网络借款电子借条所涉的管辖协议条款对其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根据原告秦敢本人陈述其正常居住于镇江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苏州市平江区庆元坊宿舍内,结合原告秦敢另提供的其居住于该处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观前派出所出具的原告秦敢在苏州大市逗留22.8个月、暂住地址为苏州市平江区庆元坊24号的流动人口信息,可以认定原告的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据此,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

第三十四条、

十四条、第三十

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

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汪德

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汪德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 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