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
第十八条、
二十一条以及
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慎民元、汪萍应返还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慎民元、汪萍应返还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为12089.81元,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二、被告范建明、李敏对被告慎民元、汪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2791元,由被告慎民元、汪萍负担,被告范建明、李敏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婷婷?PAGE??PAGE?1?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