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湖州久丰电磁线有限公司、湖州星加园丝绸整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

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第

第十八条、

二十一条以及

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久丰电磁线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久丰电磁线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7日为65487.59元,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罚息仍按合同约定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二、被告湖州星加园丝绸整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久丰电磁线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在最高额172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陆云庆、凌明珍对被告湖州湖州久丰电磁线有限公司的的上述欠款在最高额172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89元,减半收取9445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89元,减半收取9445元,由被告湖州久丰电磁线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州星加园丝绸整理有限公司、陆云庆、凌明珍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婷婷?PAGE??PAGE?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