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玉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五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玉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6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玉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蔡 明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晓玲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