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正宁县惠民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院对已查清事实先行判决。因原、被告对欠款利息未作约定,且就双方之间已付款未

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院对已查清事实先行判决。因原、被告对欠款利息未作约定,且就双方之间已付款未进行核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正宁县惠民康复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西安海尔森医药

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正宁县惠民康复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西安海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款24672元;二、驳回西安海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正宁县惠民康复医院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西安海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元,被告正宁县惠民康复医院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