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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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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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江苏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66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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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计596元,由江苏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吴光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倩书 记 员 何锦杰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