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双武、李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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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有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娟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