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双武、李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有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娟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