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
一百零八条、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退还原告南化集
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退还原告南化集团研究院质保金22.4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被告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遥远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尹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