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怡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与林哲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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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怡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怡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昌怡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浩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