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瑞、张瑞华与廉志军、石宝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

第38条、

、第42条、

第42条、

第43条,《

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廉志军所有的户名为廉志国在位于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双

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廉志军所有的户名为廉志国在位于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双窝铺村一组有房屋及院落一处【证号为:翁集建(****)字第******号;地号为:**********;四至为:东邻廉守茹,西邻廉志红,南至道路,北为明旭东】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金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