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连真、颜廷勇等与太和县经济适用房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真、颜廷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真、颜廷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连真、颜廷勇负担。审判长  左轩翥审判员  单 翔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曼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