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民与淄博市临淄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立民负担。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立民负担。审 判 员  张凌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