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荣、周恩秀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恩秀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

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恩秀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跃荣自有的位于本市××路××号创世纪新城二期(北楼)5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1××9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审判员  范国庆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 珏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