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归夫妻共同所有。代文彬于2014年4月至2015年
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归夫妻共同所有。代文彬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在江涛水电公司的工资48000元产生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
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
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院在离婚诉讼处理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未涉及代文彬在江涛水电公司的工资48000元,因此,该存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
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杨秀琼主XX均分割该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
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文彬在武隆县江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48000元,由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文彬在武隆县江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48000元,由原告杨秀琼分割24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代文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吴晓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程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