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谊与刘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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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原告张谊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刘德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刘德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家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