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永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
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永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冬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任立志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