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永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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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永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

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永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冬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任立志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