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一)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借款15000元。二、告支付
九条(一)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借款15000元。二、告支付原告欠款15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419元,退回原告209.5元,另209.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小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