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得明与杨双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得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天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鹏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