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二条、
十二条、第四十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
第十八条、
二十条、第二
第二十条、
十一条、第二
第二十一条、
十二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三条、第二十四
第二十三条、
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
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宋宗芳因交通事故共计损失149551.90元,由被告中
:一、原告宋宗芳因交通事故共计损失149551.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承担赔偿101217.77元,被告杜尧东承担赔偿11809.09元,被告韩宗阳承担赔偿36525.04元。(其中,被告杜尧东已向原告支付71000元,多支付的59190.9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直接支付给被告杜尧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已向原告支付10000元应从其承担的赔偿费用中扣除,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还应给原告宋宗芳支付32026.86元。)二、驳回原告宋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所列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韩宗阳承担192元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韩宗阳承担192元,被告杜尧东承担44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在支付上列款项时品迭后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渝杭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孟玲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