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雄、龚先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龚先锋在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516

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龚先锋在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5167元,该款提取至远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远安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账号:55×××8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