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
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继可支付占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7445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9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6月7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朝霞审 判 员 刘 可审 判 员 上江涛代理审判员 殷 薇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尚毅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