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具有管辖
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2、关于本案被告是否适格及合同效力问题。原告与被告经口头协商购买郭城驿建筑公司的部分院落及房屋,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被告系受郭城驿建筑公司的委托出售房屋,不是其个人行为,并提交了甘肃省会宁县郭城驿建筑工程公司的授权书予以证明。经审查其授权书中给被告所授权限为:引大工程项目;甘肃省南阳渠工程项目;会宁桃花山新区项目;郭城镇新堡子小学项目;会宁县交通局项目。其中并未授权被告出售本案所诉争的标的项目,且被告在收取原告的购房款时,是以个人名义收取房款,被告代理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将所收房款交于郭城驿建筑公司账户,因此,被告代理人关于被告受郭城驿建筑公司委托代售房屋、本案被告不适格的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原、被告诉争标的系郭城驿建筑公司集体所有财产,被告以个人名
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原、被告诉争标的系郭城驿建筑公司集体所有财产,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售集体所有的财产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依照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支付的款项。关于原告主张的已付款的利息,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未能提供产权证明等手续的情况下,未能审慎处理,本身亦存在过错,因此,自己对相应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三十五条、第一百三
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
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的购房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原告才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因此,原告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被告代理人实际收到原告15万元购房款的意见,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五条、第一百三十七
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三条、
百四十四条的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马宗贵与被告韩爱君于2010年1月6日口头订立的房屋买卖
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马宗贵与被告韩爱君于2010年1月6日口头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被告韩爱君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00000元;三、驳回原告马宗贵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韩爱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黎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周维霞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