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泗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条关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

一条关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阳光城物业天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兴旺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变更了秦泗旭与兴旺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收费标准,秦泗旭应按阳光城物业天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兴旺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给付兴旺物业公司2015年、2016年物业服务费7388元。阳光城物业天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兴旺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兴旺物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秦泗旭不同意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

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

第三十五条、

五条、第四十二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秦泗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

,判决如下:一、秦泗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物业服务费3694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本金3694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给付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利息,至履行时止;二、秦泗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物业服务费3694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本金3694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给付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利息,至履行时止;三、驳回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秦泗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0元,由秦泗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宫英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