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生、汤国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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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
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