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竟盛、邢邦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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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竟盛与申请人邢邦柱于2017年8月21日经杨浦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  筠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诚阮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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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九十五条供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司法确认协议案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