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贺小蛇之起诉。贺小蛇上诉提出,他与席燕萍系夫妻。2017年
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贺小蛇之起诉。贺小蛇上诉提出,他与席燕萍系夫妻。2017年年初,席燕萍与聂军举行了结婚仪式,有聂军的父亲谈话录音为证。应当追究席燕萍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贺小蛇诉席燕萍重婚,但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如果其有了证据,可另行向原审法院重新提起诉讼,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全谋代理审判员 李思明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二○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娜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