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梦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单梦良致被害人单某3达死亡,应赔偿死

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单梦良致被害人单某3达死亡,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79695.5元,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票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等证据。被告人单梦良在庭审中辩称,其未打单某3达,是单某3达再次朝其打来时打空后自己摔倒,其以前供述打了单某3达是因为民警说都是东阳本地人、不会害其的话被诱供所作,其不构成犯罪。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其没有能力赔偿。辩护人马京芳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单梦良与单某3达是徒手对抗,仅能造成轻微伤,且二人系同村人,无深仇大恨,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还击时的力度,应当预见单某3达倒地的可能性及倒地可能带来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了死亡的结果,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系互殴,被害人先动手系存在过错,据上请求判处被告人单梦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单梦良与单某3达均系本市城东街道东光道塘村村民。2017年4月16日晚6时许,被告人单梦良和单某3达在该村单某4家,因单某3达家危房评定一事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又用拳头互殴,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单梦良用拳头击打单某3达脸部,致使单某3达仰面摔倒后顶枕部撞击地面受伤。随后,被害人单某3达(时年61岁)被送东阳市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0时45分许死亡。经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单某3达系顶枕部碰撞于较光滑大平面物体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单梦良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人民币20420.52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732051元、丧葬费人民币28192.5元,共计人民币780664.02元,其中被告人单梦良家属已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8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当庭列举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单某2、单某4、单某5、叶某、单某6、楼某、单某7、许某、杨某、胡某、杜某的证言、抢救病历资料及就诊记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立体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医疗费票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说明等材料、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单梦良对上述事实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单梦良在庭审中提出其未打单某3达,是单某3达再次朝其打来时打空后自己摔倒,其以前供述打了单某3达是因为民警说都是东阳本地人、不会害其的话被诱供所作的辩解,经审理认为,证人单某4的证言证实当时单梦良、单某3达到其家交危房材料,其对单某3达说危房名单上没有他家,材料拿来其先将他家增加上去。单梦良说单某3达家房子不是危房,现在加上去也没用,单某3达说都是因为村干部没有带人去看过,单梦良说带去看了也评不上危房,二人就吵起来。其拿着毛巾进了卫生间,等其出来时,单梦良和单某3达已经打起来,用拳头打的。其想去劝,但怕被他们打到,就看门口有没有人走来、让人帮忙劝时,听到“咚”的一声,其回头看见单某3达头朝上摔倒在地,其赶紧打电话叫人和打“120”,后来很多村民过来。当时单梦良、单某3达没有使用工具,都用拳头打,其家客厅是磨砂地砖,一般不会摔倒,他们二人打架的地方边上是空的,没有东西会绊倒。当时二人在互相殴打,其转头看门口有没有人走过时单某3达摔倒在地了;被告人单梦良到案后第一次供述当时其到单某4家交危房材料,单某3达也来交,因为其是村干部,知道村危房评估的事情,知道单某3达家房子不在危房名单上,其对单某4说名单上没有单某3达家,单某4说先交上去,单某3达说如果评不下来就是其的事,二人就发生口角。其与单某3达互相用手指指着对方,单某3达右手打其额头一拳,左手再打来时被其用拳头挡掉,其用左手打向单某3达胸口,还没有打到,单某3达仰面摔倒。其在之后侦查阶段均稳定供述当时单某3达右手一拳打到其左侧额头上,左手又朝其打来,其用左手一把挡过去,右手去打单某3达,打的很用力,右手还没有打到,随着身体甩过去的左手打到单某3达的脸,单某3达踉跄后退几步,其见单某3达右手伸出来想向后面找一个支撑,结果没有撑到东西,就直接“咚”一声仰面倒在其左前方没有动静了,一分钟左右后单某3达睁眼左右看了一下就又没有反应了,当时地上是干干净净,单某3达没有被东西绊倒,地也是干的。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其会在公安机关第一次笔录中说其用左手挡在单某3达左手过,没有打到过单某3达身体其他部位,单某3达就摔倒,是因为当时记不清楚,事实上其左手打到过单某3达的脸。在庭审中被告人单梦良又辩称其未打单某3达,其以前供述打了单某3达是因为民警说都是东阳本地人、不会害其的话被诱供所作,该翻供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人单梦良在侦查阶段后五次供述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与证人单某4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单梦良与被害人单某3达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单梦良用拳头打到单某3达,单某3达踉跄后退摔倒在地的事实,故被告人单梦良在庭审中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梦良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单梦良应当明知其殴打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仍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造成了被害人摔倒后顶枕部撞击地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且经鉴定被害人系因顶枕部碰撞于较光滑大平面物体(如现场地面)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单梦良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单梦良系出于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而非疏忽大意,但过失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加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而非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被告人单梦良提出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人马京芳提出被告人单梦良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单梦良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合法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一项因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三十四条、

百三十四条、第五十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第六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条

第十六条、

第一款之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梦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梦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二、由被告人单梦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十六万二千六百六十四元零角二分,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兰蔚人民陪审员  舒士宁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丽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