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盖海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原告盖海霞负
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盖海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原告盖海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日文二0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于盛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