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海霞与莱阳市伊士曼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盖海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原告盖海霞负

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盖海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原告盖海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日文二0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于盛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